为进一步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解决我省红树林保护和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林业局深入调查研究,起草了《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红树林保护规划,并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环境保护、海洋功能区划等规划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红树林保护发展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政府批准。草案指出,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活动,对已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活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逐步退出。
同时,草案还禁止在红树林保护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设置排污口。对于本规定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