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制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针对进出境的游艇及其所载物品进行管理,并进行了系列规定。
海关对游艇所载物料按照游艇航行所需数量核准。超出游艇航行所需的物料,海关予以加封。游艇所有人应当保护海关封志完整。对游艇所载人员(包括船长、船员等游艇服务人员)的个人物品按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有关规定监管。按照《办法》,进境游艇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游艇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实际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航线行驶;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进境游艇在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游艇在办结出境申报手续以后实际出境以前,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起卸或者添加物料,上下人员及物品。进出境游艇不得承载进出口货物。
境外游艇每一公历年度在海南省内的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83天。境外游艇进境后,境内游艇出境后,是否可以转为进口或出口?根据《办法》可以转为进口或出口,但必须在进、出境期限届满15日前向进境地或出境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转为进口或出口;需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根据《办法》,游艇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为进出境游艇提供停靠、管护、维修、补给、气象水文信息和代办安全航行相关手续以及进出境申报手续、提供总担保等服务的境内企业。游艇服务企业在开办业务前应当向经营业务所在的海关申请备案。